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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聘请律师的误区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随着法制观念的深入,公民在发生纠纷时,聘请律师已比较普遍。但是由于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在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常常会走进一些误区。

  误区之一: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些当事人错误地认为,聘请律师只要与律师本人达成委托协议即可,没必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但是,我国《律师法》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必须首先通过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项,并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为其代理或辩护。如果没有订立合法合同,一旦发生代理权限纠纷,或因律师的行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不便。

  误区之二:对律师的代理权限授权不清。在授权合同中,代理权限要写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成不明确的“全权代表”、“诉讼代理”,或“一般代理”、“权利代理”等。对于特别代理,要逐项写明。如果代理权限不清,可能出现律师越权代理,从而危害被代理人的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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