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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须知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一、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 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 有固定的自有财产,并能经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有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

4. 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 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有专职人员不 得少于8人;

6.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并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 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8. 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 开办单位的登记注册申请报告及合法的资格证明;

3. 企业章程;

4. 验资报告或资金信用证明;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企业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 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三、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之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意见);

3、企业相应的章程修改条款;

4、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或变更登记事项内容涉及的其他文件、证件。

 

   四、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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