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日期:2011-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
5、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凡户籍在我省所辖各市、县、区的人员,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敎育网整理)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 以及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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