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
5.品行良好。
(二)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我省的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三亚、东方、五指山等市县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法|律教育网整理
(三)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批次录取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六)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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