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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公证服务

发布日期:2011-0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设立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六、七、八、九、十条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
    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巴州司法局电话:2033544
投诉电话:2024497、2023348
网    址://www.xjbzs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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