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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0-07-24    作者:尚成志律师

借车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2009年10月22日,我在外出办事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致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查,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系其朋友孙某所有,孙某只是暂时出借给李某使用并且明知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之后,我找到李某和孙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但孙某称其本人没有对该车进行管理和支配,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车辆所有人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德州律师尚成志解答:根据你简要叙述的情况,律师认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你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李某应对你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孙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明知其李某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仍将摩托车借给李某使用,其未尽到管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车辆所有人与借用人均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车辆所有人是间接的支配者,故二者均对车辆运行所产生的风险负有防范义务,均应对车辆运行所带来的现实损害承接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孙某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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