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的行为属于欺诈吗
发布日期:2010-01-17 作者:王勇律师
王律师:
我看到临沂某饭店在广告宣传中称:如果在该饭店举办婚宴,该饭店将免费提供3辆高级花车、专业摄像并刻录DVD、专业主持人及卡拉OK包厢服务。我觉得很划算,于是便在该饭店订下10桌酒席,但在婚宴当天饭店只提供了1辆花车,其他当时广告中宣传的服务项目都没有。事后与饭店交涉,该饭店经理称这些承诺是单方行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并且拒绝赔偿。请问,该饭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王勇律师:
如果饭店根本就不具备向消费者提供广告中各项服务的条件,而且也从未想通过其他途径比如租用他人花车等来兑现广告中的承诺,而只是在广告中故意夸大宣传,只是诱使消费者前来消费,那么该饭店属于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该饭店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这时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该饭店赔偿因欠缺服务项目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饭店加倍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该饭店具备履行广告中所承诺服务项目的条件,主观上没有虚假宣传引诱消费者的故意,虽然在实际履行中欠缺部分服务项目,但这样并不构成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饭店违约为由要求饭店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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