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
发布日期:2009-09-21 作者:张振合律师
王先生于5.1期间买了商家做促销活动时所推荐的一套家具,包括松木床架和餐桌。买回家的当天晚上,王先生就发现床有问题,床的靠背有几处开裂了。第二天王先生电话联系了商家,对方答应先了解一下情况再来解决。商家派来的人在看过床的情况后,认为这是小问题并不影响使用,王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要求退换,但对方却指出产品“信誉卡”中有一条写着——处理品(包括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对此,王先生想问下,对方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张振合律师解答:商家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王先生所购特价商品与正常销售的商品一样应享有三包服务。
特价商品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的营销目的,开展降价促销活动,打折或降价销售的商品正品,不同于处理品,其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购买了这样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商家必须履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或与消费者的约定,任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都是违法的。所以,不管是打折商品还是降价商品,经营者均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于三包商品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进行销售。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商家“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的声明,即属于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免除自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当属无效,故王先生有权享受三包服务。
对于处理品,情况则有所不同,所谓处理品是指有暇疵或质量问题,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降价处理的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等。依照法律规定,商家销售时必须向消费者做出明示,使其了解商品缺陷或瑕疵。在此基础上,商家对于有质量问题的部件可不再实行三包,但对于该质量瑕疵部件之外的其它部件,则仍需承担三包责任。
本案中,商家在“信誉卡”上注明“处理品(包括特价商品)不属于三包范围”,将特价商品的概念混同于处理品,违反了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该声明不能免除其应承担三包责任。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江西南昌】
电话:13755775548 E-mail: chnlaw@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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