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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换普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09-07-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3条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艇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以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程序转换是否需要履行手续,开庭顺序如何开展,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条件等未明确规定,造成程序转换的权力通常由主审法官行使或报告庭长安排合议成员,容易导致主审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低;开庭审理时,应对新证据进行质证,不再听取当事人对原有证据的辩解意见,甚至合议庭变成独任审,其他合议庭成员则通过阅卷或合议时听主审法官汇报来了解案件的事实,合议庭审理流于形式,这种做法违背了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对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权不通告,提出异议不认真审查,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针对上诉问题和危害,笔者建议:

    一是在审判流程管理做硬性规定,印制统一的程序转换审批表,表的内容设置当事人基本情况,案号,案由,立案时间,案情,疑难复杂情况的表现,连同案卷报庭长同意后由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由立案庭登记备案,转换的时间可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后发现案件疑难复杂,20日内由主审法官填报程序转换审批登记表,按表中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是程序转换后,按民诉法规定的法定普通一审审理顺序进行, 对原有的证据和新的证据举证、质证、认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辩解意见,使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作出正确的判断,以次来提高办案效率。

    三是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认真审查当事人异议是否成立,正确界定案件复杂、疑难的标准,尽可能不扩大不缩小,除《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认定;涉及县级政府机关,县领导在信访件批示的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涉及的问题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适用法律上具有困难的案件等情况作为当事人异议成立案件。

 江西永修县人民法院:裘德林 熊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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